破壞張掖丹霞地貌者,須依法重罰
對于破壞風景名勝區的不文明行為,必須提高違法成本,若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后果,對不文明的游客還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依法從重處罰。
去過甘肅張掖,才知道彩色丹霞和窗欞狀宮殿式丹霞究竟有多美。但有些人的形跡太“丑陋”,為了一己之樂,有些人連人間奇觀、稀世美景也敢破壞。
據《新京報》報道,8月28日,兩段游客踩踏七彩丹霞巖體的視頻在網絡熱傳。視頻顯示,兩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行走在七彩丹霞巖體的表面,其中一名黑衣男子把鞋脫掉拎在手里,光腳踩在巖面上。視頻之外還有一名錄視頻的男子,光著腳踢起巖體表面的沙土,并不時在嘴里說著“我破壞了六千年的(原始地貌)”。目前,破壞張掖丹霞地貌的四名涉事人員,已有兩人到張掖市臨澤縣公安局自首。
兩位游客對自然景觀的破壞之烈,實在令人痛心——據甘肅省地礦局水勘院專家彭楊宏介紹,被踩踏山坡長約200米,寬度約1米,其中中間一段踩踏嚴重,破壞了保護層,嚴重到“游客留下一個腳印需要60年才能恢復”?;蛟S對某些人來說,破壞地質環境,不過是一場游戲而已。
從現行法規來看,破壞景區未必會遭到多嚴厲的懲罰,即便是懲罰,也可能僅是“點到為止”。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僅“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如果按照《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個人甚至還不在處罰范圍。
從執法先例看,對類似破壞景區環境的處罰,大多“流于形式”。2017年,貴州一男子在潛龍洞景區內三腳踢斷萬億年鐘乳石,最后只被處以500元罰款,行政拘留10日。在青海年保玉則國家公園,整個景區禁止扎營,巡邏抓到后僅罰款1000元。這樣的處罰力度,很難說能對一些不文明的游客有約束效力。結果是,那些被踢斷的鐘乳石再也生長不起來,而美景如畫的年保玉則公園,因為環境破壞嚴重,已從今年4月10日起停止接待游客。
從法律經濟學來說,過低的成本,是對違法行為的放縱。因此提高違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違法沖動。一個典型事例便是,環境行政處罰之前實行“一事不再罰款”時,一些違法排污者寧可被一次性罰款也不停止排污,而新《環保法》設置了“按日計罰”制度后,經抽樣調查,處罰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達到95%。
同樣,對于破壞風景名勝區的不文明行為,理應通過國家、地方立法等形式,給予從“天價罰款”到列入旅游“黑名單”等處罰。如果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后果,對不文明的游客,還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讓其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優美的自然環境,不能淪為娛樂“垃圾場”。從立法到執法聯合發力,讓違法者受到應有重罰,既是對“破壞者”的懲罰,也是對大眾的警示和教育,才能給類似事件畫上句號。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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