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監辦:最低系統負荷率≤0.6時即可啟動電力調峰輔助服務
12月5日,河南能監辦發布關于《河南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充規定(試行)》(下簡稱《規定》)的通知,《規定》適用于河南電網內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公用火電機組。各電網企業的調峰服務從201
12月5日,河南能監辦發布關于《河南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充規定(試行)》(下簡稱《規定》)的通知,《規定》適用于河南電網內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公用火電機組。各電網企業的調峰服務從2018年1月開始模擬試運行,限時兩個月,3 月1 日開始正式執行。供熱期間當天低谷時段最低系統負荷率小于或等于0.6時,即可啟動運行機組調峰輔助服務。
《規定》中的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范圍內,為了跟蹤負荷的峰谷變化而有計劃地、按照一定調節速度進行的發電機組出力調整所提供的服務,遵循“按需調用、公平調度”的原則,
并網發電廠負責廠內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具備提供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的輔助服務能力,根據電力調度指令提供調峰輔助服務,并執行調峰輔助服務補償。
在非供熱期間,當天低谷時段最低系統負荷率小于或等于0.55 時,即可啟動運行機組調峰輔助服務,而在供熱期間則需當天低谷時段最低系統負荷率小于或等于0.6時方可。
對于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方面,常規火電企業按機組為單元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調峰能力低、不參加調峰或反調峰的單元向調峰能力強且參與調峰的單元提供相應的補償。
新投產的發電機組在試運行期間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在發電機組完成168 小時或72 小時試運結束再次并網后納入調峰輔助服務;機組并解列當日,或者因電網安全約束問題,使得某臺機組在某一時期低谷多發電等情況,都不參加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調峰輔助服務的計量。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以日為單位由河南電力調控分中心統一進行計算。
文件詳細內容如下所示:
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華能、大唐、國電、華電、國家電投、華潤、華興河南分(子)公司,黃河水利水電開發總公司,三門峽水利樞紐管理局,豫能控股,有關電力企業:
為進一步保障全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河南能源監管辦根據國家能源局部署,結合河南電網運行實際和“兩個細則”運行情況,現制定《河南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充規定(試行)》(見附件1)。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請電網企業2017年12月份根據《河南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充規定(試行)》及時調整技術支持系統;2018年1-2月份模擬試運行;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
另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將《“兩個細則”有關修訂條款》部分系數進行調整,自2017年9月份當期開始執行,具體內容見附件2。
河南能源監管辦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河南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充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范河南電網調峰輔助服務管理,發揮發電機組調峰潛力,提高電網新能源消納能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電網內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公用火電機組。
第三條 按照河南電網電力電量統一平衡的原則,為確保調峰輔助服務調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河南電網調峰輔助服務按河南電網統一控制區實施。
第四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對調峰輔助服務的調用和補償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河南能源監管辦的授權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具體實施調峰輔助服務的調用和補償統計等工作。
第二章提供與調用
第五條 本規定中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范圍內,為了跟蹤負荷的峰谷變化而有計劃地、按照一定調節速度進行的發電機組出力調整所提供的服務。
第六條 并網發電廠有義務提供調峰輔助服務,所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并網發電廠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廠內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具備提供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的輔助服務能力。
(二)根據電力調度指令提供調峰輔助服務。
(三)執行調峰輔助服務補償。
第七條 調峰輔助服務的調用遵循“按需調用、公平調度”的原則,由河南電力調控分中心根據電網情況、負荷特點和發電機組運行特性,對河南電網發電機組調峰輔助服務實行統一安排,按照日前安排的原則根據管轄范圍進行實施,保證調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調用并網發電廠提供調峰輔助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及有關規程、規定,按照“按需調用、公平調度”的原則,安排調度管轄范圍內并網發電廠的調峰輔助服務。
(二)對調峰輔助服務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計量、補償情況統計等工作。
(三)定期公布調峰輔助服務調用及補償情況。
(四)及時答復發電企業的問詢。
(五)定期將調峰輔助服務的計量與補償統計情況報送河南能源監管辦。
第九條 下列情況機組不參加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
(一)新投產發電機組在試運行期間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在發電機組完成168小時或72小時試運結束再次并網后納入調峰輔助服務。
(二)機組并解列當日,不參加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
(三)因電網安全約束問題,使得某臺機組在某一時期低谷多發電,不參加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的補償與分攤。
第三章定義與計算
第十條 運行機組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基本原則:
(一)常規火電企業按機組為單元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補償。
(二)鼓勵發電單元參與電網調峰,調峰能力低、不參加調峰或反調峰的單元向調峰能力強且參與調峰的單元提供相應的補償。
(三)啟動條件:
1.非供熱期,當天低谷時段最低系統負荷率小于或等于0.55時,啟動運行機組調峰輔助服務考核,若大于0.55時,不啟動。
2.供熱期:當天低谷時段最低系統負荷率小于或等于0.6時,啟動運行機組調峰輔助服務考核,若大于0.6時,不啟動。
第十一條 根據河南電網不同季節的負荷特點,調峰輔助低谷時間段近期按如下方式確定:
(一)夏季(6月、7月、8月)
負荷低谷時段:23:00—次日05:00(共6個小時)。
(二)春季、秋季和冬季(1月—5月、9月—12月)
負荷低谷時段:23:00—次日06:00(共7個小時)。
第十二條 參與調峰輔助服務的機組按照機組低谷負荷率計算調峰貢獻。


第十三條 參與調峰輔助服務的機組按照低谷調峰貢獻計算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費用。


第四章計量與結算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調峰輔助服務的計量。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統(EMS)等調度自動化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等。發電機組實際有功出力按規定周期采樣。
第十五條 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以日為單位由河南電力調控分中心統一進行計算。
第十六條 參與河南電網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發電企業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專門記賬、按日統計、按月結算。
第十七條 并網發電廠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與河南電網“兩個細則”一同公示、結算,監督及管理要求按照按照現行河南電網“兩個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附件2
《“兩個細則”有關修訂條款》系數調整規定
1.機組停備補償費用=K*停備容量×0.1(元/千瓦)×停備天數。機組停備主要指調度要求輪停備用機組,因環保原因導致機組停運不予補償。
其中,K=0.3,(3-6月,9-11月)
K=0.5,(1-2月,7-8,12月)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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