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熱力電廠項目坍塌事故致9人死亡:17人被捕
2017年3月25日,廣州市從化區在建的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裝操作平臺發生高處坍塌墜落事故,造成平臺上作業人員9人死亡、2人受傷。廣州市安監局于近日發布事故調查報告。以下摘發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3月25日,廣州市從化區在建的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裝操作平臺發生高處坍塌墜落事故,造成平臺上作業人員9人死亡、2人受傷。廣州市安監局于近日發布事故調查報告。

以下摘發事故調查報告部分內容。調查報告全文請見廣州市安監局網站:
一、事故直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用于安裝垃圾儲坑屋面防腐板的操作平臺存在整體穩定性差的結構缺陷;用于組成操作平臺的簡易桁架存在明顯構造缺陷;事發操作平臺上的荷載較大且載荷分布不均勻;在雨天環境、人員站位相對集中的情況下簡易桁架發生了平面外屈曲失穩,位于45.5m高處的操作平臺坍塌,而平臺上人員要么未佩戴安全帶,要么未正確使用安全帶,人員連同物料發生高處墜落導致傷亡事故。
具體分析如下:
1.事發操作平臺存在結構缺陷。
(1)作為操作平臺重要支撐構件的各個簡易桁架之間基本無橫向連系,簡易桁架上鋪的竹排僅有部分首尾與簡易桁架綁扎固定,對增加簡易桁架間橫向連系作用極為有限,各簡易桁架獨立受力承載,操作平臺的整體性差,特別是側向穩定性差。
(2)簡易桁架上鋪設的竹排柔性大,豎向剛度不足。當人員走動、搬運材料等振動荷載作用在竹排上面時,竹排振動彎曲對簡易桁架產生側向推力,容易造成簡易桁架側向失穩。
(3)當同一塊操作平臺的五榀簡易桁架中有一榀發生較大變形或側向失穩時,荷載重新分布,其余四榀的變形將隨之增大或隨之發生側向失穩,產生“多米諾骨牌”現象,導致操作平臺整體坍塌。
墜落的5榀簡易桁架均呈平面外彎曲變形,變形方向一致,印證了上述判斷。
2.簡易桁架存在明顯的構造缺陷。
(1)簡易桁架下弦桿的4個缺口由于采用2片扁鋼通過螺栓螺母連接,結構完整性差,不滿足《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第2.1.25條主管在節點處連續貫通的要求。
(2)簡易桁架的上、下弦鋼桿的壁厚為2mm,不滿足《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第8.1.2條[21]壁厚不宜小于3mm的要求。
(3)簡易桁架在缺口處未設斜腹桿,缺口閉合后形成梯形或矩形單元,此時缺口處桁架的上弦桿、下弦桿不是純軸向受力,而是同時承受彎扭、剪切作用,造成桁架的承載能力嚴重削弱。
(4)簡易桁架兩端的半圓形鞍座未能與屋面桁架之間形成可靠連接,也未設鎖緊或保險裝置,一旦簡易桁架產生大的變形,就容易從屋面桁架脫落。墜落的事發操作平臺中的自編2#簡易桁架缺失固定半圓形鞍座,更容易發生側向失穩,事故中變形也最嚴重。
3.事發操作平臺荷載較大且受力狀況不利。
(1)事發操作平臺上的荷載較大且載荷分布不均勻。事發前,從另一塊平臺拆除的竹排堆放在事發操作平臺上,竹排因雨天吸水而增加了重量;屋面防腐板安裝作業人員在登上平臺后為了佩戴安全帶集中在事發操作平臺的局部位置;平臺上還堆放有其它物料和工具。
(2)事發操作平臺搭設需要使用簡易桁架的跨度為6.5m,是事發簡易桁架的最大使用跨度,受力要求最高;而且此時簡易桁架4個缺口部位均用扁鋼閉合代替方鋼參與承載受力,受力薄弱點最多,處于最不利的受力狀況。
4.事發操作平臺安全警示標志和臨邊、兜底防護缺失。
經現場核查:一是45.5m高處位置的事發操作平臺未設置相關安全警示標志,提醒作業人員小心高處墜落;二是事發操作平臺沒有設置相關的臨邊防護和兜底防護,現場未見兜底安全網和臨邊防護欄桿、扶梯,既無法防止施工物料的飛濺掉落,也無法防護人員失足墜落;三是事發操作平臺未設置限載標識,提醒作業人員操作平臺的最大荷載和限定允許作業人數,以防止超載情況發生。上述情況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 第3.0.4條、第6.1.3條、第6.1.4條的有關規定。
(二)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廣州市從化區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3 25”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主要暴露出的問題:
(一)相關有資質企業允許不具備資質個人使用或租借本企業資質承攬工程,主體責任嚴重缺失。
該項目中,土建工程總承包單位市政集團允許不具備資質個人黎劍鋒使用市政集團資質,以市政集團名義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專業分包單位電白集團將鋼結構、機電安裝、裝飾裝修專業分包資質出借給黎劍鋒,市政實業違法將混凝土、鋼筋、木工勞務分包資質出借給黎劍鋒,黎劍鋒用來向市政集團承包相關專業工程和勞務分包工程。
而黎劍鋒承包鋼結構安裝工程后又轉包給不具備資質個人曾利春。上述企業和個人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無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無視安全風險,出借資質、包上包問題嚴重,直接造成主體責任的缺失。
2015年9月,黎劍鋒在建設單位總經理孟廣倫處了解到第七資源熱力電廠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將要實施招標后,在市政建筑分公司原總經理助理馮文輝介紹下,與市政集團協商,參與了投標工作。市政集團中標后,黎劍鋒與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彭偉海商定,黎劍鋒支付掛靠費使用市政集團資質承攬第七資源熱力電廠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
2016年1月,黎劍鋒與市政實業勞務部經理商定,支付掛靠費使用市政實業資質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勞務分包。
2016年4月,黎劍鋒經電白集團副總經理黃偉健同意,支付掛靠費使用電白集團資質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中的鋼結構工程以及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專業分包工程。
(二)現場施工安全、技術管理極其混亂。
市政建筑分公司、黎劍鋒施工隊、曾利春施工隊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未對土建總承包工程中所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對現場高處作業區域防護措施嚴重不到位,私自搭設不符合規范的事發簡易桁架操作平臺,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佩戴使用,現場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及其混亂。
(三)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履行職責不力,隱患排查整改落實嚴重不到位。
監理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派駐具備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全程在崗,也未按約定配備足夠的項目監理部人員,而是指定了不具備資格人員代為從事總監理工程師工作,且項目監理部人員與合同約定不一致。
未立即下達整改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項施工的進行,未嚴格督促施工單方落實隱患整改;在施工方不整改繼續作業的情況下,未立即制止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放任了事故隱患的繼續存在,進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四)監管制度不到位,基層監督員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一些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放任事故隱患存在,致使有關單位長期違法違規實施建設。
三、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相關單位(35人)
1.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7人)
(1)曾利春,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中鋼結構安裝工程實際承包方的主要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黃葉喜,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楊培軍,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班組長,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李應宏,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術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黎劍鋒,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朱俊宇,中共黨員,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行政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7)楊建生,群眾,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總工、技術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8)李培榮,群眾,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副總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9)吳銳彬,中共黨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執行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0)鄭志鵬,共青團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1)彭偉海,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2)馮文輝,群眾,原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13)鐘學斌,群眾,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場拓展部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14)黃偉健,群眾,電白集團副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5)晏有志,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監理部的實際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6)曾亮,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安全的專項監理工程師,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7)孟廣倫,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2人)
(18)蘇穗東,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黨支部紀律委員、宣傳委員,市政建筑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技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組織研究和協調解決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行職責、項目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等問題,對施工現場安全和技術管理缺失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未能及時督促項目部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9)戴曉鵬,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副總經理,項目確定分包單位期間,時任經營部經理,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分包工程實際承包人資質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尹志權,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工程和質安部經理,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工程項目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及時糾正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行職責、項目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等違法違規問題,未能及時組織排查和消除工程項目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王雄旭,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技術部副經理,負責主持技術部全面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過程缺失專項施工方案的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張廣春,中共黨員,市政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專業發包和合同評審審批把關不嚴,未發現和制止公司出借資質的行為,未能督促檢查項目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3)安關峰,中共黨員,市政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市政集團技術管理與科技創新,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部現場施工專項方案缺失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項目部落實項目技術管理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何景彬,中共黨員,市政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施工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檢查項目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劉智強,中共黨員,市政集團經營部經理,負責公司投標、專業發包和合同評審等審查,對公司專業發包和合同評審的情況審查不嚴,未發現和制止公司出借資質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肖錦龍,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分管工程部和技術工作,負責土建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方案的審批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單位違法掛靠、轉包行為,未有效督促落實“3 21”監理例會上所提出的鋼結構施工作業事故隱患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27)劉玉貴,中共黨員,建筑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培訓教育、經營活動分析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項目部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8)楊粵黔,中共黨員,建筑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任市政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主持市政集團黨委和董事會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本單位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周衛東,中共黨員,廣環投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負責從化項目和集團安健環部等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項目管理部履行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由企業根據企業管理規定處理人員(3人)
(30)李寅春,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師,負責主管工程部中有關土建的工作,對土建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文件審查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單位違法掛靠、轉包行為,未有效督促落實“3·21”監理例會上所提出的鋼結構施工作業事故隱患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1)杜志強,中共黨員,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工程部和項目經理部,明知晏有志不具有總監理工程師資格,仍然指定其為監理項目負責人,實際行使總監理工程師職權;對晏有志向其反映的高處作業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停止施工單位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2)周偉強,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經理,各項目監理部安全生產監督責任人,對事發項目監理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項目監理部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落實監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企業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4.作出書面檢查人員(3人)
(33)賀全龍,中共黨員,時任建筑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履行安全生產崗位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下屬單位市政集團工程項目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34)梁湖清,中共黨員,建筑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崗位管理職責,對下屬單位廣州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35)劉先榮,中共黨員,廣環投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兼任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下屬單位安全管理混亂,項目土建總承包違法掛靠等行為失察失管,未能督促檢查項目管理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二)從化區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8人)
從化區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36)肖晚輝,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站長,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檢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7)陳柱高,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副站長,因涉嫌刑事犯罪,從化區檢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8)羅勇,中共黨員,從化區市政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副主任,原從化區質安站副站長,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檢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9)孫友根,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太平和城區區域的監督員,因涉嫌刑事犯罪,從化區檢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0)李英才,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監督員,因涉嫌刑事犯罪,從化區檢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化區住建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人):
(41)顏仲冬,中共黨員,從化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區住建局未全面落實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下屬質安站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缺乏規范指導,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區質安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失察。顏仲冬作為住建局主要領導,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2)湯建明,中共黨員,從化區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建筑行業管理以及代管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分管質安站。區住建局未全面落實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下屬質安站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缺乏規范指導,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區質安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失察。湯建明作為住建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43)何智敏,中共黨員,從化區住建局建筑業監督管理科科長,負責建筑業監督管理科全面工作。區質安站有關監管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未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督促本次事故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管工作流于形式。建筑行業監管科負責監督執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規章制度,對質安站管理、指導不到位。何智敏作為建筑行業監管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地方黨委、政府(3人)
1.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人)
(44)遲軍,中共黨員,從化區副區長,分管交通、住建、水務、民防、中心鎮、氣象等。區住建部門未正確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監管制度不到位,未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督促事故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管工作流于形式;支持、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遲軍作為從化區分管住房和建設工作副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進行誡勉談話人員(1人)。
(45)吳林波,中共黨員,從化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分管發改、統計、教育、政務、信訪法制、安全生產和區府辦工作。從化區黨委、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監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吳林波作為常務副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3.作出書面檢查人員(1人)。
(46)蔡澍,中共黨員,從化區區委副書記、區長,負責區政府全面工作。從化區黨委、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監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蔡澍作為從化區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上述人員經司法機關查實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相關部門或單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5家單位)。
1.廣州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53]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2.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3.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4.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5.廣州市市政實業有限公司。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54]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委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五)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6人)
1.楊粵黔,中共黨員,市政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55]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2.陳慶良,中共黨員,廣東茂名市人大代表,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3.孫成,中共黨員,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4.劉先榮,中共黨員,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5.姚啟源,群眾,市政建筑分公司在土建總承包項目備案的項目經理,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56]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委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其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6.何紅清,群眾,持安全員B證,黎劍鋒安排在項目的施工員,建議由市住建委提請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員證。
(六)其他建議。
1.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廣州市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從化區黨委、政府向廣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4.從化區住建局向從化區黨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5.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從化區人民政府落實相應的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措施。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全面自查自糾,強化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一是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全市建筑行業最大的國有企業集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要加強對下屬施工企業的指導、管理,要督促本單位和其下所有建設項目切實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于本企業和下屬企業承發包管理、施工資質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工作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規范。
二是市政集團、電白集團要落實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禁對施工項目“以包代管”,嚴禁利用任何形式實施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要切實做好項目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分包工程承包人資質、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高處作業防護措施等內容的審查工作。
三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要加強技術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約管理,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責任,按約定派駐總監理工程師,配備人數足夠、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嚴格履行現場監理職責,對于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向施工單位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或暫時停工通知,督促施工單位迅速完成整改,如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工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廣州環保投資集團、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相關企業的過程監督,協調、督促各參建單位,包括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以包代管,要督促檢查監理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建設項目存在隱患問題要督促監理單位和施工方進行整改,對隱患拒不整改、拒不停工的情形,要進行嚴厲處罰并報告政府主管部門。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組織事故案例剖析。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組織全市各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各企業集團,集中召開廣州市從化區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3 25”較大坍塌事故案例分析會議,介紹本次事故發生經過,詳細分析本次事故原因以及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各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認真對照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節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查擺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嚴格督促本行業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提高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監管責任到位。
從化區黨委、政府和從化區住建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健全并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黨委、政府要及時發現、協調、解決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化區住建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站,要強化對本行業企業的監督監察工作,及時采取監管監察措施督促本行業企業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部門對國有企業在日常監管監察中發現的隱患問題和執行的行政處罰,要及時知會國資部門,由國資部門按國有企業業績考核規定進行處置。國資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加大對國有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業績考核力度。
(四)樹立紅線意識,嚴格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由市住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務局、廣州供電局向本行業建設項目印發實施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導檢查的工作實施方案。督促各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尤其是要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建筑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加強建筑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技術安全管理。
市住建委和各區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建設項目報建或報監安全技術措施和派駐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審查審核工作,對現場作業人員和報備人員不一致的要嚴肅查處;要嚴查工程合同履約情況、施工項目配備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和資質情況、提交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作清單情況,以及相關專項施工方案制訂情況,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質量技術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到位,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批制度,現場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降低技術標準,違章指揮作業。
(六)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切實做到閉環管理。
市住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務局、廣州供電局要督促本行業建設項目有關單位認真汲取此次事故慘痛教訓,加大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完善的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全過程人員簽字確認負責,實施全過程“留痕”記錄并公示,要實現對隱患的發現、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實施整改、完成整改申請、整改效果核查驗收、公示等環節的閉環管理,特別是要切實落實隱患整改的驗收和公示,確保隱患整改效果并接受全單位的監督。
(七)加大建筑施工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出借資質行為。
由市住建委牽頭,市交通、水利、電力、燃氣等行業主管部門配合,組織開展全市施工單位違法出借資質專項執法檢查。
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立案查處,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建筑法》依法處罰,并納入誠信體系進行監管,不能只檢查不處罰,要嚴厲打擊出借資質、違法轉包分包行為,建立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工作長效機制,不斷鞏固專項行動成果,確保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八)完善標準規范,嚴格高處作業安全培訓。
建議市住建委牽頭,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高處作業標準規范,建立高處作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高處作業安全培訓,取得高處作業上崗資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建筑施工企業要對高處作業人員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在作業前組織開展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并對施工現場建筑工人持證上崗負監督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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