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遼寧通報的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2018年2月)
為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保證產品質量,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及安全可靠供電,依據《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以下簡稱《

說明:上述處理措施須在處理期滿后,供應商整改并經相關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
供應商整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有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誠信等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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