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發改委、能源局發布售電公司管理有關工作:涉及市場注冊、信息變更、運營管理、信用評價、市場退出等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強四川省售電公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19〕193號),適用于在四川省行
(四)履約保函管理。為促進四川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防范交易欠費風險,維護電力市場成員利益,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函制度。
1.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在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下負責相應執行工作,包括履約保函額度計算、履約保函接收和管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報送等工作。
2.售電公司以履約保函的方式向電網企業提供違約擔保,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作為履約保函受益人。履約保函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頒發金融許可證且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開具。
3.根據售電公司代理電量規模確定其應提交的履約保函額度,售電公司可自行選擇按年度和季度兩種方式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約保函。對于按年度提交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當預計年售電規模不超過6億千瓦時(含6億千瓦時)時,應提交的履約保函額度為200萬元,超過6億千瓦時,每增加6億千瓦時電量增加履約保函額度200萬元,最大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對于按季度提交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當預計季度售電規模不超過1.5億千瓦時(含1.5億千瓦時)時,應提交的履約保函額度為50萬元,超過1.5億千瓦時,每增加1.5億千瓦時電量增加履約保函額度50萬元,最大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詳見下表:

在我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正式啟動后,可根據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情況,適時建立與售電公司信用掛鉤的履約保函額度計算方式,有關方式另行明確。
4.按年度提交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最晚應在次年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備案截止后3個工作日內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約保函。按季度提交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首季度履約保函最晚應在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備案截止后3個工作日內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提交,之后最晚在本自然季度結束前10個工作日提交次季度履約保函。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履約保函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向售電公司開具收函證明。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公開發布已提供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名單、各售電公司提供的履約保函額度等信息。
5.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須覆蓋完整的交易周期、結算周期、欠費觀察周期和欠費處理周期,欠費觀察周期和處理周期分別暫定為30個、15個自然日。按年度提交的履約保函有效期至少應當自年度交易啟動之日起至本年度交易全部結算完畢之日再延后45個自然日止;按季度提交的履約保函有效期至少應當自本季度首次交易啟動之日起至本季度交易全部結算完畢之日再延后45個自然日止。
6.對于按年度提交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在其嚴格按照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及時、足額結算1-5月、6-10月相關費用后,可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年度待結算電量調整其履約保函額度。年度待結算電量由售電公司申報的年售電規模減去已結算的售電量得到。履約保函調整情況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于調整工作完成后公開發布。
7.四川電力交易中心、電網企業應當加強市場管理,督促售電公司及時提供履約保函,防范欠費風險。
(1)對于逾期未提供履約保函的售電公司,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暫停受理其購售電合同備案以及參與市場交易資格,并按強制退出流程處理。對于其已簽約但未執行的合同電量,對應的服務費不予支付,如結算服務費為負且未在30天內補齊,則按強制退出流程處理。
(2)當售電公司實際交易的售電量規模超過其提供履約保函對應的準許售電規模上限時,售電公司應及時補足相應的保函額度。在未補充提供相應的履約保函之前,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暫停受理其準許售電規模上限之外的交易業務。如在結算截止日前,仍未補足額度,則其準許售電規模上限之外的交易電量服務費不予支付,如結算服務費為負且未在30天內補齊,則按強制退出流程處理。
(3)當售電公司實際結算費用超出履約保函額度時,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將按剩余保函額度調整其結算電量規模,對超出保函額度的電量服務費不予支付,如結算服務費為負且未在30天內補齊,則按強制退出流程處理。
(4)售電公司未按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在規定時限內向履約保函受益主體足額補齊相關欠費時,履約保函受益主體有權用履約保函清算相關欠費,由開具履約保函的商業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
(5)售電公司自愿或強制退出市場后,可以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申請退還其提交的全部履約保函。在完成該售電公司本年度全部結算程序后,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應全額退還該年度全部履約保函。
8.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應當以季度為周期,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和四川能源監管辦報送履約保函收取及使用情況。
(五)運營情況抽查。省能源局會同四川能源監管辦、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對在四川電力交易中完成注冊的售電公司每年定期組織開展運營情況抽查。抽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經營場所及信息化系統情況、注冊信息變更情況、誠信經營情況等。對于抽查發現問題的售電公司,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強制退出流程處理并由四川能源監管辦按有關監管條例予以處罰。
五、售電公司信用評價
(一)評價領導與實施機構。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監管辦指導實施并管理監督,日常評價工作由省能源局遴選有關評價機構具體負責。
(二)評價實施基本流程
1.在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注冊的售電公司須申請接受信用評價,并向評價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2.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條件、守信能力、守信意愿、守信表現、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內容。
3.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小組,通過現場調查、書面材料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核、評價。
4.評價結果通過政府有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披露。
5.評價結果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售電企業出現重大不良行為,可取消或降低其信用等級;在有效期內且在取得評價結果1年后,可申請信用等級升級;有效期滿前,企業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信用等級,如未按期申請復評,其已獲信用等級在有效期滿后將自動失效。
(三)評價實施細則。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及信用評價評分標準由省能源局會同四川能源監管辦等另行制定和印發。
六、市場退出
(一)退出分類。售電公司市場退出主要包括自愿退出與強制退出。自愿退出指售電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動要求退出電力市場,注銷市場注冊的行為。強制退出指售電公司違約、違反相關規定等原因被動退出電力市場,被強制注銷注冊的行為。
(二)強制退出條件。已注冊生效的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并注銷注冊:
1.欠費情形:結算的售電服務費為負,且未在30天內補齊的。
2.非欠費情形: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2)市場注冊材料逾期未補齊,且拒不整改的;
(3)出現市場串謀、虛報信息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售電公司運營情況抽查發現問題,且逾期未整改完成的;
(5)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6)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7)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流程
1.退出發起。對于擬自愿退出的售電公司,由該售電公司提前60個工作日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書面退出申請,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受理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備案。對于因欠費原因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和有關電網企業共同確認后,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備案。對于因非欠費原因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強制退出條件,提出擬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共同對擬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是否符合強制退出條件進行認定。
2.退出前事宜
(1)對于自愿退出的售電公司,在其自愿退出申請被確認后,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或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結清所有費用,并妥善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2)對于在強制退出前有欠費的售電公司,首先通過履約保函清算其所欠電費,其未執行的購售電合同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在報政府主管部門同意且征求合同各方意見后組織轉讓,如成交,則原購售電合同由受讓方繼續執行,轉讓收益優先用于清算剩余欠費(在履約保函清算后還有剩余欠費的情況下);如未能成交,原簽約零售用戶未執行電量全部按目錄電價結算,原簽約發電企業未執行合同計劃不再執行。如在履約保函和合同轉讓收益清算后仍有欠費,則由其原簽約零售用戶按優惠電費額度占比分攤剩余欠費。
(3)對于在強制退出前沒有欠費的售電公司,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在結清其所有費用后,退還其履約保函。其未執行的購售電合同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組織轉讓,如成交,則原購售電合同由受讓方繼續執行;如未能成交,其原簽約零售用戶未執行電量全部按目錄電價結算,原簽約發電企業未執行合同計劃不再執行。
(4)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或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承接該配電網運營權的其他主體應符合相應的準入條件。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配電區的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3.退出公示。在確認擬退出售電公司妥善處理好合同轉讓及其他相關事宜后,四川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信用中國”、“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電力交易中心”等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4.注銷注冊。四川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及時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剔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并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電力交易中心”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七、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本通知內容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按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售電公司的業務指導,加強各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售電公司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做好有關配合工作。
(二)抓好貫徹落實。本通知內容與《四川省售電公司注冊辦事指南(暫行)》(川能源〔2017〕8號)、《四川省售電公司運營管理辦法》(川發改能源〔2018〕176號)存在不同的,按本通知執行。有關各方要加強對本通知的宣貫引導,四川電力交易中心要加強對執行情況的跟蹤,及時披露有關信息。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各方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向省能源局反映。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19年4月12日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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