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售電公司增值稅率是6%還是17%?
電力改革催生出了售電側改革,售電側改革催生出了售電公司,一般人會認為售電公司就是可以賣電,低價進、高價出賺差價。這個業務描述聽起來差不多是對的。低價進、高價出那么就有差價,有了差價就要交稅,那么稅
電力改革催生出了售電側改革,售電側改革催生出了售電公司,一般人會認為售電公司就是可以賣電,低價進、高價出賺差價。這個業務描述聽起來差不多是對的。低價進、高價出那么就有差價,有了差價就要交稅,那么稅率應該是多少呢?從調查看,這個稅率被稅務機關核定為17%,由于電力行業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售電公司的業務特點,有必要梳理一下目前狀態下的售電公司的稅率。
稅率是個復雜的問題,政策性很強。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電力產品的增值稅政策是2004年12月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所頒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這個規定非常復雜,因為電力行業本身就非常復雜。簡單來說,銷售電力的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其依據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其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明確了電力屬于“貨物”,再根據暫行條例的第二條,可以確定電力銷售業務應征稅率是17%。
但是對于售電公司來說,頭頂這個“售電”的名頭聽起來是電力銷售,其實質上卻不一定。按照目前的安排,以及銷售合同,售電公司的收入不是來自用戶而是來自電網公司,因為改革規劃者命令了電網公司執行結算職能,承擔欠費風險。電力銷售完結后,電網代收電力用戶電費,開具17%稅率增值稅發票給電力用戶;電網再支付給電廠,電廠開具17%的早呢購置稅發票給電網。售電公司需要給電網開具增值稅發票,電網付錢給售電公司,這絕對是奇葩的交易。但是從稅務關系和資金往來看,對于電力用戶和電廠來說,啥事都沒變,唯一變化的就是現在電網公司要給代理電力用戶的售電公司付錢(如果售電公司賺了錢的話),從稅務局的角度看,這個售電公司是電網公司的代理而不是用戶的代理,那么中國的售電公司至少在目前做的買賣是“售電”給電網公司!在這個買賣中,由于貨物來源方其實不和售電公司有資金往來,貨物的購買方也就是最終使用方也不和售電公司發生實質性的業務往來,所以售電公司其實并不直接參與電力這個貨物的買賣,也不牽涉到這個貨物的接收和轉移,其實就是個技術服務的活。
營改增以后,技術服務的營業稅全部改為增值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套用6%的增值稅的服務內容。具體需要參考“營業稅該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文末對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的第(六)項第1款“研發和技術服務”核定為6%的稅率。從這點上看,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也夠搞笑的,動輒要求售電公司資產幾千萬甚至上億的,搞個技術服務要那么多錢干啥?電力又不過售電公司的手,完全用不了這個資金,售電公司繳納的印花稅也夠倒霉的。
由于售電公司很新,各地稅務機關估計還不大明白這個業務,估計還是按照老路子走的可能性比較大,也就是套用17%的稅率,那就要看各路英豪的能耐了!售電公司剛起步,如果能夠在收稅上拿到6%稅率,那說不定可以大幅度提高競爭力呢。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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