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某風電場“5.24”嚴重人身未遂且隱瞞不報事故通報
2017年5月24日6時41分,內蒙古某某公司檢修部員工許某某在某某風電場35kV五回線預試作業過程中,走錯間隔,誤上運行中的 35kV 四回線53號電桿,造成保護動作線路跳閘,許某某觸電燒傷面積達二度 21%、三度 4
五、責任處理
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作業人員誤入帶電間隔,引發的嚴重人身未遂事件。事件險些造成人身死亡,暴露出很多管理層面的問題,包括現場分工混亂、違反《安規》作業、施救方式不當等,且事件發生后隱瞞不報,性質非常惡劣,按照《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規程》第4.2.11.4條,本事件已構成集團公司內部統計事故。為落實安全管理“未遂當已遂”的要求,決定對此次嚴重人身未遂事件比照一般事故,對內蒙古分公司及某某公司有關領導進行考核。依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以下簡稱《獎懲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內蒙古某某公司和內蒙古分公司有關人員處理決定如下:
(一)上級公司對有關人員處理的決定
1.內蒙古某某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忽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對上級公司要求不落實,尤其是吸取烏沙山“1.16”人員誤操作事件教訓不深刻,對此次嚴重人身未遂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且事后隱瞞不報。
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及二十八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記過行政處分,并處20000元的經濟處罰;
2.內蒙古某某公司黨委書記,作為企業黨委主要負責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職工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未認真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此次嚴重人身未遂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且事后知曉后仍隱瞞不報,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及二十八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記過行政處分,并處20000元的經濟處罰;
3.內蒙古某某公司總工程師,作為分管生產的領導,對所屬風電場人員違反《安規》作業、“兩票”執行不嚴、施救聯系不到位、風場設施編號不規范、防誤管理有漏洞等情況管理不到位,對此次嚴重人身未遂事件負有分管領導責任和技術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及二十八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20000元的經濟處罰;
4.內蒙古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分公司的生產工作,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對發生嚴重人身未遂事件的情況不掌握,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分管領導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5.內蒙古分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生產部主任,對所屬企業現場分工混亂、違反《安規》作業、施救方式不當、風場設施編號不規范、防誤管理有漏洞等情況監管不力,開展“四不兩直”督查也未發現此類問題,對此次嚴重人身未遂事件負有生產管理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20000元的經濟處罰。
(二)內蒙古分公司對有關人員處理的決定
1.內蒙古某某公司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到位,未能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對此次事故承擔領導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2.內蒙古分公司安全生產部副主任,對基層企業技術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技術管理不嚴,對重大檢修、技改、預試等項目的技術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對此次事故承擔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3.內蒙古分公司安全生產部副主任,對基層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足,安全管理不嚴,對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到位,對此次事故承擔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4.內蒙古分公司安全生產部安全主管,對基層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不嚴,對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管不到位,對此次事故承擔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并處5000元的經濟處罰。
(三)內蒙古某某公司對有關人員處理的決定
1.事故責任人許某某未經許可擅自開始作業,不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不驗電,誤登運行中的35kV線路電桿,造成人身觸電傷害,對此次事件負直接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二十條升級考核,鑒于許某某同志身體受到傷害,免予經濟處罰;
2.工作負責人王某某對作業現場組織不力,未有效組織工作班成員開展作業,未能及時制止工作班成員的違章行為,造成作業現場失控,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30000元的經濟處罰;
3.檢修部機械班班長田某某未能扎實做好班組管理工作,“安全為了誰”大討論活動流于形式,班組成員安全意識淡薄,班組專業知識培訓不到位,班前會流于形式,安全措施僅停留在紙面上,負班組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撤職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4.檢修部專工王某某對35kV線路預試工作組織不力,專業培訓工作不到位,未吸取“1.20”事故教訓,未在第一時間將現場情況公司領導匯報,險些延誤人員救治,負現場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5.檢修部安全員楊某某對檢修部工作安全監管不到位,安全技術培訓不到位,安規考試監考不嚴格,安全培訓態度不端正、不嚴肅,造成員工未形成“遵章守紀”的良好習慣,對檢修部人員違章作業負監管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6.檢修部主任劉某某在檢修部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嚴重漏洞,未考慮自身安全管理、技術力量在承接線路檢修工作時的不足,未提前組織安規考試及相關技能培訓,未提前勘察現場并進行針對性的危險點分析,在作業時間、人力安排、工作監護等檢修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對此次事件應負領導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并處30000元的經濟處罰;
7.某某風電場安全員盧某對工作票制度的執行監管不嚴,對檢修現場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負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8.某某風電場場長助理李某對工作票制度的執行監管不嚴,對檢修現場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對本風場作業負管理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9.副總工程師兼某某風電場場長王某某對工作票制度的執行和對風電場作業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檢修現場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且在事件調查期間不積極配合調查,對此次事件負領導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并處30000元的經濟處罰;
10.安全生產部安環主管付某某對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監管不力,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公司防人身觸電措施中的漏洞,對個別班組未及時學習玉華山“4.7”事故情況不掌握,負安全監管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10000元的經濟處罰;
11.安全生產部主任梁某某對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監管不力,未及時發現公司防人身觸電措施中的漏洞,組織制定的崗位風險告知卡與崗位應急處置卡相混淆,對個別班組未及時學習玉華山“4.7”事故情況不掌握,安全生產管理存在漏洞,對此次事件應負監管責任。依據《獎懲規定》第十九、二十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20000元的經濟處罰。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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