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
日前,云南省公布了《云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云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考核,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
第四條環評文件質量考核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質量考核結果定期在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布。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條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考核分為單件質量考核、季度質量考核和年度質量考核。質量考核采用評分制,累計評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采用百分制評分標準。
第六條省、州(市)、縣(市、區)級生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審批環評文件的單件質量考核評分;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環評機構環評文件質量的季度考核評分和年度考核評分;環評機構對其環評文件的質量終身負責。
第七條環評文件單件質量考核評分的內容和標準見《云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單件質量考核評分表》(附表)。(以下簡稱“考核評分表”)。組織專家技術評審的,由專家考核平均分計作環評文件單件質量考核評分;未組織專家技術評審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評估機構根據《評分表》進行評分。
第八條季度質量考核評分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縣(市、區)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第1個月5日前,將其審批上一季度環評機構單件質量考核評分的平均分作為季度質量考核評分,并將考核情況和結果報告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
(二)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第1個月10日前,將其審批上一季度環評機構單件質量考核評分的平均分與縣(市、區)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季度質量考核評分,按照0.6:0.4權重比例計算加權平均分,作為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季度質量考核評分;無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環評文件的,縣(市、區)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季度質量考核評分直接作為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季度質量考核評分;并將考核情況和結果報告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三)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每季度第1個月15日前,將其審批上一季度環評機構單件環評文件質量考核評分平均分,作為省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季度考核評分,與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季度質量考核評分,按照0.5:0.5權重比例計算加權平均分,作為該環評機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季度考核評分;無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評文件的,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季度質量考核評分直接作為該環評機構環評文件季度質量考核評分。
第九條環評機構環評文件年度質量考核評分為環評機構環評文件季度質量考核評分的平均值。
第十條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州(市)級、縣(市、區)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進行技術復核抽查并組織考核評分,以抽查考核評分作為環評文件單件質量考核的最終得分。
第三章 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質量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8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為合格,不足60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環評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則性問題之一的,環評機構環評文件年度質量考核直接判定為零分:
(一)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出現重大失誤,即項目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組成遺漏或者工藝失實,或者項目污染源強、物料平衡、水平衡、重要元素平衡嚴重有誤,或者項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遺漏等;
(二)偽造、更改監測數據或者引用的現狀監測數據錯誤;
(三)主要環境保護目標或者主要評價因子遺漏;
(四)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或者環境標準適用錯誤;
(五)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錯誤或者參數確定不當,導致預測結果不正確、不客觀;
(六)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缺失。
第四章 結果處理
第十三條季度、年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考核優秀的環評機構,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給予表揚;季度、年度質量考核不合格的環評機構,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依據資質管理辦法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或者向生態環境部提出處理建議。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在網站公布季度、年度質量考核以及技術復核抽查的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并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十四條環評機構年度質量考核不合格,責令環評機構、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限期整改六至十二個月;限期整改期間,暫緩受理該環評機構、該項目編制主持人及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
第十五條環評文件出現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給予該環評機構、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個月,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限期整改期間,暫緩受理該環評機構、編制主持人及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
第十六條環評文件出現第十一條情形的,致使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不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的,給予該環評機構、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限期整改期間,暫緩受理該環評機構、編制主持人及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
第十七條在限期整改期間,環評機構更換名稱或者環評工程師更換工作單位的,限期整改決定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環評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失實的,一經發現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
第十九條環評機構對考核結果和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部對環評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州(市)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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