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解讀
一、市場主體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自治區交易中心
不得退出市場,如退出市場三年內不得進入市場。
二、交易方式
雙邊協商、集中競價
三、交易周期
中長期、年度、月度交易。
(交易周期最小單位為月,中長期周期為2~5年,中長期交易和年度交易電量分解到月度,
進行月度結算,年終進行清算偏差電量。)
四、準入條件
1、電力用戶:
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積極響應需求側管理。
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
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
2、發電企業:
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取得許可證
由國網調度調管的公用火電企業和新能源企業
分布式發電企業,天中配套電源,特許權新能源暫不參與交易
3、售電公司: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
五、雙邊交易火電企業按合同電量的80%執行,新能源企業按合同電量的20%執行;
集中競價交易火電企業按合同電量的90%執行,新能源按合同電量的10%執行。
(由此看出,目前交易并非全電量交易,最高交易量為90%)
六、雙邊交易雙方自行確定價格,新能源價格不低于0.02元\千瓦時
七、集中競價:
集中競價采取“邊際電價法”,新能源采取定價掛牌模式
報價區間,以0.25(火電企業上網標桿電價)為基準,上下浮動30%。
區間控制在0.175元\千瓦時~0.325元 \千瓦時之間。
新能源掛牌交易價0.05元\千瓦時。
采取高低匹配方法
(申報電價,根據電價進行匹配。采取分別出清的方式,出清價格為匹配對的
價格之和的一半)
售電公司可以代理中小用戶參與集中競價,代理大用戶參加雙邊交易,售電公司申報電量
不超過3億千瓦時,售電公司成交電量不得在代理用戶中進行二次分配。
(由此看來,中小用戶只可以參加集中競價,大用戶參加雙邊,并且對售電公司的代理電
量也給出了上限,但并未說明是集中競價中的還是雙邊協商中的限制。)
八、交易電量執行平段電價(不執行峰谷平電價),力率電費計算和執行不變
九、偏差考核
允許偏差范圍為±3%
當用戶出現+3%偏差時,用戶向電網企業購電的價格按照目錄電價的110%執行。
當用戶出現-3%偏差時,用戶少用電量按照目錄電價10%向電網企業支付賠償金,
向發電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電量*電廠上網電價*10%)
十、結算
用戶結算時,按照用戶實際用電量進行結算。
當用戶實際電量大于合同電量是,結算電量均按照合同電量的10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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