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解讀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
國家能源局今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其中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副主任丁勇軍對 《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解讀,以下為相關部分:
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3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深入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能源革命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相關要求,深刻總結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推進進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形成了一套系統完備、分工明確、可操作性較強的配電區域劃分辦法,為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提供了政策支撐和制度遵循,為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深入推進打下了基礎。
下面我從五個方面對《實施辦法》進行解讀。
一、直面突出問題,打通增量配電項目落地關鍵環節。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印發,啟動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2016、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先后公布了兩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經過一年多的探索,增量配電業務實現了從無到有的突破,行業關注度和社會資本參與熱情持續升溫,截至目前,已有近30個試點項目全部或部分建成投運。在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取得一定進展的同時,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逐漸暴露和凸顯,如部分試點項目推進速度較慢、項目業主確定存在諸多制約、配電區域劃分難度較大、試點范圍內存量資產處置難以形成共識等。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多次在電力體制改革專題會上研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其中,為了解決配電區域劃分難這一突出問題,決定出臺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的相關辦法,為試點項目落地創造條件
二、堅持公平公正、界限清晰,確保增量配電項目先進性。《實施辦法》提出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配電區域強調地理的概念,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盡量避免出現重復建設和交叉供電,主要目的是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避免浪費、確保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落到實處。《實施辦法》同時對增量配電業務的項目類型和技術標準提出了要求。增量配電業務要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成本優勢,堅決杜絕借增量配電業務的名義違規上馬煤電項目。此外,增量配電業務要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并滿足國家和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
三、明確分工、完善機制,實現配電區域劃分有章可循。《實施辦法》指出由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配電區域的劃分。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在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等環節明確配電區域,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項目業主已確定,但尚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實施辦法》對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劃分配電區域的依據、辦理流程和辦理期限都做出了具體規定,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與辦理提供了政策依據。
《實施辦法》在已有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再次明確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主要依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對于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項目,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可本著推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原則,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等材料,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
四、多措并舉、厘清權責,保障基本供電服務落到實處。《實施辦法》規定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配電區域劃分后,配電區域內難免會存在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實施辦法》首先明確了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為確保權責清晰,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落到實處,《實施辦法》進一步指出存量資產產權單位可通過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處置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配電區域確定后,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實施辦法》還設置了例外條款,即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尊重用戶的選擇,可維持原有供電方式不變,但該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增量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駕護航。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還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應承擔的義務、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基本要求以及配電區域變更流程、擅自變更處理原則等做出了規定。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的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等規定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監管;配電區域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變更;退出配電業務時應主動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國家能源局將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以及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企業、增量配電業務運營企業以及社會各界力量一起,共同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推向深入,確保增量配電網長期安全穩定運行,使廣大電力用戶切實共享改革紅利。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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