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企業增項類售電公司進市場 其他售電公司怕不怕?
發電企業在工商局增加一項售電業務,就可以直接作為售電公司參與市場競爭了。這是一些地方采取的做法。這類公司被稱為發電企業增項類售電公司。對于這類同時具有發電和售電兩大功能的公司,是否應該有所限制,業
發電企業在工商局增加一項售電業務,就可以直接作為售電公司參與市場競爭了。這是一些地方采取的做法。這類公司被稱為“發電企業增項類售電公司”。對于這類同時具有發電和售電兩大功能的公司,是否應該有所限制,業內一直有不同的意見。這里刊發的是鄭語先生的觀點。歡迎各位參與我們的調查或留言發表您的觀點。
(文章來源:電力法律觀察 作者:鄭語)
鄭語近日聽聞業內熱議發電企業增項售電公司,言談之中略有幾分恐慌。
閑得蛋疼的鄭語君,查了幾省資料發現幾個有趣的現象:
其一,湖南省正在公示之中的107家售電公司中,以發電企業增項申請準入的居然有20家之多,而且主要是火電企業,這可是準入市場的電力真正賣家。同時,該省掛網公示的中長期交易規則基本對其交易行為只是說要探索建立完善監管辦法,還明確現階段可以簡化相關交易程序。
其二,廣西壯族自治區《2017年廣西電力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在有關交易方式的內容中明確:采取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兩種方式。同一市場主體同時具備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中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時,每次交易只能選擇一種類型參與,在每次交易前,應向交易中心申報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類型。
其三,河南省《關于開展售電公司市場注冊工作的通知》中明確:中央在豫發電企業、其他以發電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到工商部門自愿登記注冊成立獨立企業法人的售電公司??紤]到在交易過程中合同雙方可能出現為同一企業,因此暫不受理發電企業在原經營范圍上增加售電業務。
這一比較,差別就有出來了。有的省允許發電企業增項成為售電公司,有的省不允許,有的省有交易限制。這是為什么呢?這種增項類售電公司既讓各省相關規則產生顯著差別,又讓業界形成熱議與恐慌,難道真有什么特別之處嗎?
且聽鄭語君娓娓道來——
從國家層面政策文件來看:
電改9號文件與《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體經【2016】2120號,簡稱2120號文件)有關發電企業增項成為售電公司的表述明顯有所不同。
9號文件表達為:允許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投資和組建售電主體進入售電市場,從事售電業務。
而2120號文件表述為: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并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
前者是投資和組建,是需要另外成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主體的,與發電企業本身應當是兩個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后者是直接申請增項,無須新成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主體,使得同一主體既是發電企業又是售電公司的雙重身份。
由此來看,問題不在省級層面,湖南、廣西、河南的做法都有依據都有道理。
可是,有些事情光有道理有依據還不行,關鍵是要在市場實務操作上,是否行得通、有沒有問題。業界牛人對發電企業增項注冊的售電公司進行了推演,如果全面放開、不設規則約束,還真的會產生市場亂象與不公。
首先,發電企業增項類售電公司,既是發電企業,又是售電企業,具有雙重身份。在批發交易時,她既是賣方,又是買方,可以自己賣給自己,實質上是沒有交易或者不設限交易,我愿什么價就什么價,愿多少量就多少量。相比之下,其它類別的售電公司則在一開始就處于不利的地位,市場不公的根子已然埋下??梢栽O想,如果在一省之內所有的發電企業都注冊了售電公司,其它類別的售電公司只能從發電企業的牙縫里討點殘羹剩飯了。
其次,發電增項類售電公司與其它類別的售電公司在面臨零售用戶時,優勢地位也十分明顯。電是從人家發電企業那兒買的,發電的來賣電,他沒有中間環節和相應成本,而且手里有貨,底氣十足。如果二者同時面對一個電力用戶,其它類別的售電公司普遍會低下自信昂揚的頭顱。
其三,在集中競價時,發電類增項售電公司,可以在買方報極高價,在賣方報極低價,把電量按自己的意愿掃蕩一空,最后還可以享受統一出清的邊際價格。樂呵呵得不行啊!而其它類別的售電公司自然就只能望洋興嘆了!
由此觀之,對發電類增項售電公司還真得要采取一些措施,在規則制度和操作方案中予以防范。在此,鄭語建言:
其一,國家層面就對發電類增項售電公司進行研究,回歸9號文件的規定上來。發電企業要從事售電業務,還是得組建或投資新的售電主體,使每一個主體都有一個清晰的市場主體身體特征,要么是發電企業,要么是售電公司。同時,要把具體的發電企業與發電行業的投資型管理型的公司分開對待。發電行業內投資型管理型的公司,如果是獨立法人,沒有發電業務(直接發電收入)的,應當鼓勵增項,與一般的的發電企業增項區分開來。
其二,各省制定中長期交易規則時,應當針對發電增項類售電公司設計限制性條款。廣西的做法值得借鑒。同時,還可以規定:一次交易發電類增項售電公司的市場份額要嚴格限制,原則上不能超過30%,對具體的每一個公司還要明確限制;在集中競價中,明確發電增項類售電公司只能以發電、售電其中一種身份參與競價交易;……
如此,或許可望消除不公與混亂,平息疑慮與恐慌。不過,電改非易事,還請各位看官一起來研究討論,奉獻真知灼見。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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