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PPP項目投機性倒賣行為:以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產業為例
投機性倒賣PPP項目是否合規?這是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是不可以的。此文將以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產業為例展開論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屬于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保本微利是政府對該類項目的基本定位。從
投機性倒賣PPP項目是否合規?這是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是不可以的。此文將以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產業為例展開論述。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屬于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保本微利是政府對該類項目的基本定位。從業企業應具備高度的專業性和長遠的主業發展規劃,尤其是應以長期、穩定運營項目為企業的主要經營目標。
近幾年,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已被視為不可復制的稀缺資源,由于其收益長期穩定,受到了各路資本的青睞。隨著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市場空間逐步趨向飽和,行業競爭愈發激烈,項目獲取難度逐年加大。
某些企業通過各種擾亂市場秩序的手段獲得項目特許經營權,而后高價轉讓項目股權或實施增資擴股。其實質就是變相倒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有些項目甚至沒有經歷建設、運營的過程,就被高價轉讓了項目公司股權;有些企業則是通過項目建設獲取了預期的設備、建設利潤后再高價轉讓項目公司股權。
讓我們深究一下,項目出讓方溢價收益是從何而來?從表面上看是來源于項目受讓方,實則是受讓方最終會將成本轉嫁給政府及公眾。原因如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收入主要由垃圾發電收入、政府支付的垃圾處理費兩部分組成。垃圾處理費價格一般是幾十元至上百元每噸不等;垃圾上網電價執行高于標桿電價的全國統一垃圾發電電價,即0.65元/度。現實中,項目受讓方有可能在高價收購項目后采取快速上調垃圾處理費、降低運行成本、壓縮投資、再次轉讓股權、拖延開發等手段確保盈利。
如此,不但直接損害了政府及公眾利益,還嚴重擾亂了行業秩序,令公眾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產生信任危機,甚至誘發群體性事件。
有人說,我依靠管理提升可以實現提質增效,高價買入很合理呀?我們認為,這當然是值得鼓勵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通過管理提升實現利潤增加的空間是有限的。
有人說,我想高價賣,有人愿意買,有何不可?我們認為,假設垃圾焚燒發電產業完全不需要特殊補貼,售電價格為標桿電價,且不收取垃圾處理費,那么雙方多少錢買、多少錢賣,才可以是完全市場化的“你情我愿”。
除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產業,風電、光伏產業也存在倒賣問題。風電、光伏項目路條倒賣已經被國家能源局和各省、市發改委所明令禁止。2014年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4]450號),其中在工作目標中提出:“進一步規范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堅決制止新建電源項目投產前的投機行為。”并于當年10月份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各地陸續在2015年完成了相關的監管工作。根據相關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國家能源局編制了《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監管報告(新能源部分)》,詳細披露了近年新能源項目投資開發中出現的涉嫌違法違規以及不規范行為,并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第19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提出了一系列的整改意見。
縱觀新能源發電產業投機亂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高價倒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還有別于倒賣風電、光伏項目路條的行為:一是,風電、光伏項目僅是新能源發電項目,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第一屬性是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其次才是新能源發電項目。項目關乎一個城市的正常運轉,重要性非同一般。二是,風電、光伏項目的主要收入只有發電收入,且電價是固定的,可操縱空間小,因此投機空間自然有限;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除了相對固定的電費收入還有可變的垃圾處理費收入,這為投機行為提供了很大的操控空間。
綜上,還是要通過有力的行政手段遏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產業變相倒賣特許經營權的投機行為。經初步思考,建議采取嚴控調價、抬高交易成本、審核公示等“以堵為主”的多種措施防范投機行為,讓股權出讓方、受讓方均無暴利可圖:
第一,設置全國統一的垃圾處理費調價機制。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設置全國統一的垃圾處理費調價公式。若無特殊情況,調價間隔不低于3年,單次調價幅度不高于原處理費的20%。
第二,規定項目公司股權變更的最低年限。項目公司的控股方、參股方在項目建成投產后,連續經營5年以上方可變更項目公司股權。
第三,大幅提高項目公司股權交易成本。如控股方、參股方在連續經營5年后變更股權,需將溢價部分的80%繳納給政府,且原則上項目轉讓后3年內不予上調垃圾處理費。
第四,地方政府嚴格審核項目公司資產評估結果并公示。凡涉及變更PPP項目、特許經營項目公司股權,政府相關部門須嚴格審合評估結果,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確保評估結果真實、可靠。
第五,嚴厲處罰違約企業,建立全國信用評價體系。自企業簽署特許經營權協議后直至項目投運5年內,針對項目公司不能履約的情況設置嚴厲處罰條款,且項目公司須將特許經營權交回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須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重新選擇特許經營權被授予方。
建立全國PPP項目信用評價體系,違約項目公司及其控股、參股企業將被載入失信黑名單,直接導致其未來不可獲取PPP項目或特許經營項目。
希望垃圾焚燒發電產業的發展歷程能為我國其他PPP、特許經營領域提早規避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投機行為提供有益的經驗和解決思路。產業中還有很多有情懷、有擔當、有能力的同仁,也請諸位對投機倒賣PPP項目的亂象積極建言獻策,共同推動產業良性發展。
原標題:探討PPP項目投機性倒賣行為:以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產業為例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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