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印發
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印發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見文末附件。辦法為依法依規對新一輪電改
第二章監管內容
第一節 市場交易主體
第七條對市場交易主體注冊情況實施監管。
第八條 對市場交易主體遵守交易規則情況實施監管。
市場交易主體應當嚴格遵守交易規則,按照交易規則要求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
第九條 對市場交易主體間公平競爭情況實施監管。
市場交易主體應當獨立參與市場,通過平等協商或者平臺競價的形式自主參與交易,不得運用市場力或者串謀操縱成交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條 對交易計劃履行情況實施監管。
市場交易主體應當嚴格履行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形成的交易計劃,因非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履約的,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交易規則進行履約考核,考核費用與當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二節 電力交易機構
第十一條 對廣州交易中心制定實施細則和建設運營相關交易技術支持系統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根據電力交易規則和有關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專項業務管理辦法,經相應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并報監管機構備案。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根據市場交易需要,建設功能齊全、運行可靠的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以及有關后臺服務技術支持系統。各類技術支持系統要符合政策規定并滿足電力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支持市場成員接入并開展各類交易。
第十二條 對廣州交易中心提供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市場注冊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市場注冊相關工作制度,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市場成員的注冊手續。注冊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成員公開,并報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對廣州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規則組織跨區跨省電力交易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市場交易主體開展各類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保障不同交易品種的有序銜接;按照交易規則形成無約束交易出清結果,并提交南網總調安全校核;及時發布通過安全校核或者經安全校核調整后的交易結果。
第十四條 對月度交易計劃的編制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根據跨區跨省電力交易涉及的年度計劃電量月度分解、年度交易電量月度分解和月度交易電量的情況,合理制定月度交易計劃,提交南網總調執行。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會同南網總調建立相應工作制度,明確月度交易計劃編制和提交各環節的時間節點、有關要求等。
第十五條 對交易機構提供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結算依據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牽頭,相關省交易中心配合,負責為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企業提供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結算依據。
(一)廣州交易中心應當嚴格以實際抄表電量、交易價格、交易合同約定為依據,按照交易規則有關交易品種結算順序、交易調整、交易曲線、偏差結算要求等規定,為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企業出具結算依據。
(二)廣州交易中心應當向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企業及時準確出具結算依據,分類切割各類應結算交易電量,并在次月初7個工作日內出具上月結算依據。
(三)省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本省(區)電力交易規則,對市場交易主體參與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結果一并結算。
第十六條 對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信息披露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建立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包括披露信息的分類、定義、審批流程等,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一)廣州交易中心應當對市場信息按照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分類管理。
(二)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計算并公布涉及市場交易的重要參數,并在交易實施中嚴格落實。
(三)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發布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信息,為市場成員和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對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信息保密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保守獲取的市場成員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或者涉及市場交易主體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對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信息報送情況實施監管。
廣州交易中心應當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送市場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場交易主體注冊(含變更、注銷)情況、交易開展情況、安全校核情況、交易計劃執行情況、交易結算情況等。
廣州交易中心可以視信息報送需要要求相關市場成員配合提供有關信息。
第三節 電力調度機構
第十九條 對調度機構開展交易安全校核情況實施監管。
南網總調牽頭,相關省級調度機構配合,負責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一)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交易規則時限要求,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
(二)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嚴格開展安全校核,事前明確安全校核標準,按照交易規則有關規定削減、調整未通過安全校核的交易意向,以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電力調度機構應當視市場交易主體需要解釋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調度機構執行交易計劃情況實施監管。
南網總調應當按照通過安全校核的交易計劃編制調度計劃并嚴格執行。如因客觀原因無法落實交易計劃的,南網總調應當記錄超計劃送電或欠計劃送電情況,并將有關情況提交廣州交易中心,由廣州交易中心通過交易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交易主體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調度運行信息披露情況實施監管。
南網總調應當建立電力調度機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完整披露電網調度運行信息,其中跨區跨省電力交易涉及的電網基礎信息和運行信息,會同廣州交易中心披露。
第四節 電網企業
第二十二條 對電網企業提供抄表和計量數據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為市場交易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通過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和相關部門驗收的計量裝置,并按照交易規則中交易品種和結算周期要求,為電力交易機構及時、準確、完整提供交易結算所需的計量數據。
第二十三條 對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公平開放電網,為市場交易主體無歧視提供輸配電服務。
第二十四條 對電費及時足額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市場交易主體或其他電網企業及時、足額結算相關費用,結算周期按有關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電費結算要求執行。
在市場交易主體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情況下,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電力市場成員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
電力市場成員應當及時、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
第二十六條 市場交易主體之間、市場交易主體與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之間因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發生爭議的,由監管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能源爭議糾紛調解規定》進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監管機構舉報。監管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監管機構要求將交易相關技術支持系統接入監管信息系統。
在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前,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監管機構要求開通具有相應權限的賬號,便利監管機構訪問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監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電力市場成員單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力市場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記錄、業務函電、通信信息、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電力市場成員違反本辦法的,監管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約談、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監管通報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按照國家規定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至十條、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監管機構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至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監管機構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監管機構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場交易主體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的,由監管機構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方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國家能源局監管司,云南、貴州能源監管辦,廣東、廣西、海南、貴州、云南省(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廳))、能源局、物價局,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市場管理委員會代表。
南方能源監管局綜合處
2018年2月7曰印發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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