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體制改革的阻力是什么?各地售電側改革試來試去 最終還是以直購電為主要內容
新一輪電力市場化改革轟轟烈烈,從降電價角度看,成績斐然。但從市場化改革的核心——競爭性電力市場建設角度看,進展并不明顯。為使電力體制改革順利推進,以下五個現狀須盡快改變。1 現狀一:大用戶直接交易有
4.現狀四:“政出多門”
電力體制改革的專業性、系統性極強,國外都是由能源主管部門或公用事業監管機構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而我國的改革“試點”,“電力市場建設”、“發用電計劃有序放開”、“售電側改革”分別由不同部門牽頭負責,使本應統一設計、統一組織的系統性改革被人為割裂(“發用電計劃有序放開”與“電力市場建設”本來就是一件事),導致改革“認識難統一,政策難協調”。
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組織工作,也應交由一個具備專業能力的機構全權負責。當然,無論哪個機構負責,均須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各級官員都應了解電力市場的基本原理和國際經驗,從而真正具備駕馭改革的專業能力。
5.現狀五:市場建設缺乏科學頂層設計
電力是系統集成的產品,如何使競爭性交易與電力系統的實時平衡特性相兼容,對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成功至關重要。但在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頂層設計并未得到應有重視。
一是電力交易模式模糊不清。
如有權威文件將電力交易模式規定為“分散式”和“集中式”,而國際上通用的電力交易模式分類,是“強制性電力庫(單邊交易的現貨市場)”和“雙邊交易”。且不論“集中式”、“分散式”導致的國際交流困難,關鍵是內涵不清,難以執行。例如:該文件稱“分散式”“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用電曲線”,似乎要將“分散式”定位于“雙邊交易”框架之內,但緊接著又規定“偏差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交易進行調節”,這又與“雙邊交易”原理不符。
因為在“雙邊交易”模式中,日前市場和平衡市場的功能完全不同:日前市場是系統能量供需匹配的主體市場,而平衡市場的功能才是所謂的“偏差電量調節”(準確說,是平衡電量采購及不平衡責任的確定和落實)。讓“偏差電量通過日前…交易進行調節”,顯然會導致日前市場與平衡市場間的功能重疊。再如該文件定義“集中式”“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管理市場風險,配合現貨交易采用全電量集中競價的電力市場模式”,似乎與單邊交易的“電力庫”接近,但又將“雙邊交易”模式的美國電力市場(而不是“電力庫”典范的澳大利亞國家電力市場)解釋為“集中式”的典型,讓人無所遵循。
二是電力市場布局缺乏明確目標與實施路徑。
市場布局也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頂層問題之一。我國的電力市場如何布局,是跨省區域市場“一步到位”?還是先從省級市場做起?抑或部分“區域”、部分“省級”?至今未有明確說法。此外,跨省跨區消納的“三峽”等超大型水電應參與哪里的電力市場?如何參與?現有的方案或“配套辦法”,也都未見安排。
我國的電力市場建設之路,可考慮“兩步走”戰略。
第一步,可選“強制性電力庫”模式,亦即首先建立由發電企業單向競價的現貨市場。
在取得經驗并具備相關條件后,再轉為“雙邊交易”模式。國際能源署關于電力市場的總結報告中提出:“關于電力批發市場組織的第一個爭論,是選擇強制的還是自愿的電力庫。競爭的雙邊電力交易為一個高效率的現代電力市場中所必需,已獲得越來越多認可。自愿庫或電力交易所正逐步成為主流,而強制庫正在消退。”考察近20年電力市場史,正如該總結報告所說,各國電力批發交易模式的確定,均在“強制庫”和“雙邊交易”之間二者擇一。但說“強制庫正在消退”,可能為時過早。目前,仍有澳大利亞、新加坡、阿根廷、韓國、希臘、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阿爾伯塔省及一些欠發達國家繼續實行“強制性電力庫”模式,且未見有改行“雙邊交易”模式的趨勢。原因在于,電力交易模式的選擇,并非單一的效率標準,也須以“成本——收益”關系為依據。
“雙邊交易”模式市場競爭效率高,但制度成本也高。這種“自由交易、自負其責”的普通商品交易方式,要與電力系統的可靠性要求相融合,須有復雜的市場構架和規則設計,如場外雙邊合同的日前分解及其同現貨市場出清結果的銜接,主能量市場(中長期交易和日前交易)與平衡市場的銜接,不平衡責任的確定和落實等。
此外,市場主體的交易策略、交易手段也須與此相適應,如:售電商要同時參與批發和零售兩個市場的競爭;受平衡機制的約束,售電商還必須對客戶的用電行為進行有效管理,以避免和減少不平衡責任及其導致的經濟損失。這都使系統和企業管理的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雙邊交易”在促進電力競爭效率提高的同時,也增加了社會的交易成本(亦即電力市場化的制度成本)。而“強制性電力庫”雖然市場效率較低,但制度成本也低。“強制性電力庫”順應電力消費的隨機性及其對市場價格即時反應難度大的特點,不允許場外實物交易,也不允許售電商(“可調度負荷”除外)參與場內的批發競買,從而不存在售電商須履行日負荷曲線承諾問題,大大降低了市場構架及交易規則的復雜程度;由于所有售電商批發購電的價格相同,售電商營銷的策略和手段也可相對簡單,既可與客戶單獨約定價格合同,也可實施基于政府管制價格的浮動價格合同。此外,強制性電力庫模式也不必須與售電側市場化改革同步,只要政府管制價格能夠與批發市場價格聯動(參考阿根廷市場),則批發競爭也可先期進行。因此,比之“雙邊交易”模式,“強制性電力庫”簡單易行,制度成本低,也較適應現階段法治不健全、市場誠信度低的國情,有利于向新體制的平穩過渡。
電力市場的合理布局,也應走“漸進式”之路。近期可考慮“部分‘區域’、部分‘省級’”的思路。京津唐、東北等網絡聯系緊密的地區,可考慮直接建設跨省區域市場。其他地區可先從省級市場起步,逐步過渡到跨省區域市場。如果省內存在明顯“一家獨大”現象,可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強制購買有市場支配力企業的部分發電容量,以提高批發競爭的有效性。
“三峽”等超大型水電原則上可在現行的“消納”范圍參與電力市場。既要保其“優先發電”,又要使之與競爭性市場規則相兼容,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引入“政府授權合同”。具體說,就是超大型水電企業與電力市場組織機構分別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基于現行的電力消納方案和定價原則簽訂長期的“政府授權合同”。該“政府授權合同”以差價合約形式執行,買賣雙方“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如果市場價格高于合同價格,則其差額由發電企業與用戶分享;如市場價格低于合同價格,則其差額由發電企業與用戶分擔。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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