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發展實踐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可再生能源產業扶持政策幾十年演進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代表性政策,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美國、澳大利亞、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可再生能源產業扶持政策幾十年演進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代表性政策,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美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國家多年前就已開始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并在長期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本文選取若干典型國家,對國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運行情況進行簡單梳理與分析,供參考。
(來源:微信公眾號“能源研究俱樂部”ID:nyqbyj 作者:楊永明)
一、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簡介
政策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RPS)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強制性規定電力系統所供電力中須有一定比例(即配額標準)為可再生能源供應,亦即強制能源供給方(義務主體)在所供應的能源結構中必須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這個強制的比例也就是強制性的義務(obligation)或配額(quota)。
配額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長的絕對量,也可以是一個增長比例,但不論是絕對量還是增長比例,通常都是一個明確的數字。可再生能源的范圍非常廣泛,對其認識并不一致,因而凡是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或地區均明確界定適用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同時,為了保證配額指標的如期完成,政府通常都會設立高效權威的監督機構,監督配額義務主體確實完成配額指標,若發現違反規定或者到期不能完成配額指標,則要進行處罰。
輔助工具
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REC),又稱綠色電力證書,是基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一項政策工具。為增加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義務主體完成配額指標的彈性,多會配合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提供更具彈性的市場機制。購買可再生能源證書是實現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手段和證明。
配額制的參與方包括立法及監管主體(政府)、配額義務主體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政府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的具體標準,并計算和分配責任主體對應的配額指標;監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資格認證,并依據其發電量核發相應數量的綠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以將綠證出售給配額義務主體,實現收益;義務主體需認購足額的綠證并提交至監管部門,以完成配額指標,否則將面臨更高的懲罰措施。
二、典型國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運行情況
美國
美國迄今為止在聯邦政府層面還沒有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也沒有制定與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相關的法律,美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在各個州的實踐中發展起來的。早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風能協會就已提出了正式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概念,隨后各州相繼制定和實施各自的配額制政策。截至目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已在全美約3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正式實施,與聯邦層面的投資稅減免(ITC)、生產稅減免(PTC)等可再生能源政策相輔相成。由于各州制度和政策設計差異較大,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也較為復雜,但美國的配額市場仍是全世界最發達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市場之—。
表1 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根據公開材料整理)
美國各州制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不盡相同,主要包括指定配額完成期限及比例、指定裝機容量等。其中絕大多數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都是要求負有購買義務的負荷服務商向消費者交付一定數量的可再生電力。負荷服務商可能需要每年向客戶交付一定兆瓦時的可再生電力,或者一定比例的可再生電力。例如,俄勒岡州要求負有購買義務的負荷服務商在2025年之前,為每個客戶提供25%的可再生電力。美國僅有德克薩斯和愛荷華兩州的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是要求裝機和運行一定兆瓦數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
盡管美國的配額目標由各州單獨制定,但多數實施配額制的州均建立了可再生證書交易市場。在考核和監管方面,配額監管由當地能源監管部門執行,配額義務主體通常選取負荷服務商或零售電力供應商。按照發電容量設置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的德克薩斯和愛荷華兩州(美國只有這兩州沒有采用面向零售客戶的電力銷售量作為配額目標),義務主體也是零售電力供應商和公用事業企業。
從政策設計上看,美國各州最初采用技術中性原則,帶動成本相對低廉的風電快速發展。根據勞倫斯伯克利國家實驗室(LBNL)的數據,截止到2009年由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推動的可再生能源裝機中超過94%為風電,光伏、地熱和生物質等其他技術路線無人問津。為保證可再生能源技術多樣化,美國各州通過技術分級或技術留存的方式,刺激除風能外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采取的政策包括對光伏、分布式等指定能源給予較高的REC乘數,為光伏等設置單獨的可再生能源配額要求。在此推動下,再加上可再生能源自身裝機成本的快速下降,美國的光伏等非風可再生能源后來居上,累計裝機占比已經超過30%。
從政策效果上看,根據勞倫斯伯克利國家實驗室發布的報告《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2016年度形勢報告》顯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容量占全美電力零售市場的55%。自2000年以來有超過一半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60%)是源于各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出臺。預計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總需求將從2015年的215TWh增長到2030年的431TWh;若保持此增長率,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需要占電力零售市場的12.1%。至2030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需求將增加60GW的可再生能源裝機。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2000年,澳大利亞政府通過《可再生能源法案》,發布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MRET)。2001年4月1日,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證書系統在全國范圍內正式運行。2009年,澳大利亞再次通過立法,自2010年執行新的可再生能源目標(RET),即到2020年電力供應的20%來自可再生能源。2010年6月,對可再生能源目標進行了修正,將目標分為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目標和小規模可再生能源計劃兩部分。自2011年1月1日起,此前在澳市場上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證書被分為大規模發電證書(LGCs)和小規模技術證書(STCs)兩種。義務主體有義務每年分別購買和提交一定數量的STCs和LGCs。
為了降低可再生能源證書價格波動,使得投資者投資收益更加穩定,澳大利亞政府于2011年底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上市了可再生能源證書期貨(RECs Futures),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風險管控,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價值風險。
表2 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根據公開材料整理)
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管理辦公室(ORER),負責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進行認證,監管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執行情況。澳大利亞每年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義務比例(RPP)由可再生能源管理辦公室依據當年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估算義務主體電力的獲得量、前一年證書提交超額或不足量、每年免稅證書預期量等發布。義務主體適用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義務比例和向電網獲得的總電量,決定其當年應購買和提交的證書量。
LGCs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在基準線上生產的額外電力,通過網絡在可再生能源證書注冊器上生成,在經過管理辦公室確認后可以買賣和提交。新裝的小型可再生能源系統取得合格許可后,可申請創造STCs。因注冊、銷售過程繁瑣,系統擁有人通常分配STCs給第三方代理人(例如零售商或安裝單位)注冊、交易。和LGCs一樣,STCs也是通過網絡在可再生能源證書注冊器上直接生成,經管理辦公室確認后方可用于買賣和提交。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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