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收取“預付電費”合法嗎?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最近幾天,觀茶君接到好幾個在電網企業工作的小伙伴的緊急電話:工商局說我們公司收取預付電費的行為違法,要對我們進行行政處罰!工商局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我們能收取預付電費嗎?說來也巧,早在今年5月份,觀
三、針對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焦點。
庭審中被告提交的第10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接匿名舉報后,于2013年7月9日,決定對此案進行立案查處。遂后經過調查,于同年9月16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原告,被告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原告書面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并提出了聽證要求。同年11月25日被告舉行了聽證會。2014年1月20日被告作出被訴16號行政處罰決定,同年1月27日被告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原告。上述程序符合《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被告在行政處罰前聽證程序中出于保護被調查人員和防止干涉被調查人員真實意思表達的考慮,未公開出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走訪原告部分用電客戶的調查材料,但對該部分證據除被調查人員身份以外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被告未讓原告就該部分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原告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更不足以導致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而被撤銷。因此,庭審辯論中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部分被調查人員的調查筆錄出示,致使原告無法就違法事實進行申辯,此屬于未告知原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從而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依法履行其職責,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訴稱理由不能成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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